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锦鲤池建设(新疆锦鲤养殖场)

杨凌鱼缸定做2024-04-29 07:27:025.84 K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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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光伏项目靠谱吗

靠谱。光伏发电是一个新能源项目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锦鲤池建设,国家大力支持和提倡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锦鲤池建设的,像风力发电一样,给予一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锦鲤池建设的资金补偿,因此非常可靠。光伏发电就是让光子照射到金属上,然后通过金属把能量吸收转换成太阳能电池。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这座西陲地区,凭借得天独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锦鲤池建设的地理优势,通过多年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锦鲤池建设的“光伏+水电”建设,已实现电网100%全绿电装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环境治理,有效改善和保护乡村环境,持续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环境治理是指以乡村垃圾、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提升村容乡貌为主要内容,对乡村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乡村环境治理坚持政府引导、村(居)民主体、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工作,建立乡村环境治理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有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将乡村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并组织村(居)民开展乡村环境治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发展与改革、财政、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水利、文化和旅游、扶贫、卫生与健康、科学与技术、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乡村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村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建立政府积极扶持、集体经济投入、社会资金支持、受益主体付费等多元化投入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环境治理活动。鼓励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乡村环境治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环境治理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乡村环境治理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爱护乡村环境的良好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对乡村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治理成果,有权劝阻、举报影响乡村环境治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治理的行为。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环境治理联合督查机制,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网格长、联户长的监督管理和带头示范作用,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乡村环境治理活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乡村环境治理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将乡村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乡村环境治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乡村环境治理内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公园、广场、园林绿化设施;

(四)农用薄膜、粪污、农药(兽药)包装物、屠宰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其他乡村基础设施。第十三条 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行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治理成本。第十四条 乡村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管理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煤改电工作,支持农村推广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电能等清洁能源,提高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第三章 垃圾治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模式,逐步实现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第十七条 距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较近的,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乡村,应当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距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较远的乡村,应当采用乡镇集中处理模式。偏远乡村应当采用自建或者与附近乡村就近就地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模式。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置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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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制定。第二条 自治州设立下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锦鲤池建设

(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锦鲤池建设的自治机关。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地方国家机关。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第六条 自治州贯彻执行民族政策。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人民必须团结互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第七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高举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团结,加强对各民族人民的阶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巩固祖国统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把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到底,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建设,巩固国防,维护祖国安全。第二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规定。第十条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州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依照自治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人民的亲密团结和合作;

(五)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州的公安部队;

(八)选举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九)选举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十)选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听取和审查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四)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选举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七)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县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四)批准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计划;

(五)规划公共事业;

(六)决定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审查财政收支;

(八)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九)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拉库勒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喀拉库勒湖风景区的管理,合理保护和科学利用风景区资源,维护喀拉库勒湖生态环境,促进喀拉库勒湖风景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喀拉库勒湖风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喀拉库勒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风景区范围在阿克陶县行政区划内以东经75°06′、北纬38°32′为中心,北从小喀湖处南至登山204营地长17公里,东从314国道1676公里里程碑处西至慕士塔格峰登山1号营地宽18公里的区域。第四条 风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在风景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是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同风景区管委会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及时查处在风景区实施的违法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在风景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风景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使。第七条 风景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风景区资源、自然环境实施保护管理;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风景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各项保护管理制度;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条件,维护正常景区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五)研究风景区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地域文化和科学价值;

(六)对风景区内从事旅游、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七)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区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区资源的行为。第九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规划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建设和经营活动。

风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损坏风景区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在风景区内已经建设的宾馆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不符合风景区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迁至规划建设区域。第十条 风景区内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区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自觉保护景物、山体、水体、冰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类设施。第十一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区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方案。第十二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二)破坏景观、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

(三)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五)逃逸门票;

(六)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

(七)乱扔垃圾;

(八)损坏风景区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从事科学考察活动;

(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

(三)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登山探险活动;

(六)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七)拍摄电影、电视、宣传片等;

(八)以单位或者自然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九)影响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景区的专项规划,加强风景区的草场保护与合理利用。

风景区内草场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场,保持草畜平衡。第十五条 游客应当在风景区规划允许的区域内进行游览观光,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禁车辆碾压、游客踩踏草场。第十六条 风景区门票价格在审批权限内由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批印和监制工作由阿克陶县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办理。

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出售风景区门票,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用于风景区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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