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水族维护(云南德宏州景颇族)

杨凌鱼缸批发市场2024-04-29 03:51:014.54 K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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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系有自称和对其他支系的他称,与景颇族杂居的汉、傣等民族对景颇族各支系也有不同的称呼。

本文目录一览: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清洁工作,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范围内的乡村清洁,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进行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第三条 乡村清洁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基层自治、全民参与、多元投入、统筹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六)对乡村清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处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信和科技、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外事、林业和草原、扶贫开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和分工做好乡村清洁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乡(镇)的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乡村垃圾进行转运、处置;

(四)对乡村污水进行处理;

(五)对乡村清洁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六)对乡村清洁进行巡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七)对乡村清洁投入的资金、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乡村清洁管理制度;

(二)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

(三)对乡村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处置;

(四)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五)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第七条 乡村范围内的单位、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清洁工作。第八条 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田地的清洁,按照要求处置处理生产生活垃圾、污水、废弃物等,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加乡村清洁公益性活动。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居)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事一议”约定和收取保洁、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费,确定违反乡村清洁约定的处理措施,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保洁、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门用于乡村清洁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条 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制订保洁方式、保洁员选配等工作方案,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执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聘用,按照聘用约定支付报酬。

污水管理工作参照此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不具备集中收集、转运条件的,可以选择采取无害化方式对生活垃圾就地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傣族,景颇族,阿昌族,德昂族分别是哪个省的哪个地区

1、傣族主要聚居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及耿马和孟连两个自治县。其余的散居在景东、景谷、普洱、澜沧、新平、元江、金平等30多个县。

2、景颇族主要聚居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境内的陇川、盈江、潞西、瑞丽、梁河等5个县、市,与德昂、傈僳、阿昌、汉等民族交错杂居于山区;部分散居于耿马、腾冲、泸水、孟连、昌宁、勐海、隆阳等县(区)。

3、阿昌族是云南省特有的、人口较少的7个少数民族之一,主要分布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户撒阿昌族乡、梁河县囊宋阿昌族乡、九保阿昌族乡,其余分布于潞西、盈江、腾冲、龙陵、云龙等县。

4、德昂族是我国人口较少的民族之一,比较集中的分布在云南省保山地区的保山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梁河县,临沧地区的永德县、镇康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其中潞西市的三台山德昂族乡和临沧市镇康县的军弄乡是德昂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

扩展资料:

(1)  傣族村寨多分布在群山环抱的河谷平坝地区。比较大的坝子有景洪、勐笼、勐遮、勐罕、勐海、芒市、陇川、干崖、勐卯、遮放等。

傣族按分布地区有傣泐、傣那、傣雅、傣绷、傣端等自称。西双版纳等地自称“傣泐”,德宏等地自称“傣那”,红河中上游新平、元江等地傣族自称“傣雅”,瑞丽、陇川、耿马边境一线的自称“傣绷”,澜沧芒景、芒那的为傣绷支系。

(2) 景颇族聚居的山区,一般海拔1500米左右,大部分纬度偏南,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山青水秀、树木葱茏。这里良好的植被造就了天然的绿色水库,山有多高水有多长,座座青山有溪流,条条山箐有小河,为发展农业提供了有利的灌溉条件。

景颇族包括景颇、载瓦、勒期、浪峨、波拉5个支系。支系的名称也是各支系的自称和支系语言的名称。其中,“景颇”既是支系名称也是民族名称。各支系有自称和对其他支系的他称,与景颇族杂居的汉、傣等民族对景颇族各支系也有不同的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本民族的意愿,统称为景颇族。

(3) 阿昌族在古代汉文献中,曾被称为“峨昌”、“莪昌”、“娥昌”或“萼昌”,现在通称“阿昌”。阿昌族还有不同的自称,户撒地区阿昌族自称为“蒙撒”、“傣撒”、“蒙撒掸”、“衬撒”;梁河地区阿昌族则自称为“汉撒”、“阿昌”、“峨昌”。

阿昌族的先民很早就居住在滇西北的金沙江、澜沧江和怒江流域一带,后来一部分迁至怒江西岸,即古代称作“寻传”的地区,再逐渐南移,约于13世纪定居于现在的陇川县户撒坝子,另一部分则沿云龙、保山、腾冲迁徙,最后定居于梁河地区。

(4) 德昂族是一个典型的大分散小聚居的民族,分布范围非常广,虽然德昂族只有1万多人,却分布在云南省3个地州9个县市。除潞西市的三台山和镇康县的军赛两地外,其他德昂族与景颇、汉、傈僳、佤等民族分寨而居,其中有少数村寨间杂在坝区傣族村落之间。

德昂族由于居住分散,自称他称很多。居住在德宏地区的德昂族自称“德昂”,镇康、耿马的德昂族则自称“尼昂”或“纳昂”,此外,还有“崩龙”、“昂”、“冷”、“梁”、“布雷”、“纳安诺买”等称呼。新中国成立后进行民族识别,沿用了“崩龙”这个名称。后根据本民族的意愿,1985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崩龙族”正式改名为“德昂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傣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景颇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阿昌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德昂族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水族维护(云南德宏州景颇族) 梦幻雷龙鱼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跨县(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分散供水点,改善农村饮水条件。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九条 自治州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划分和调整,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点地段设置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第十二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证应急用水,并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十三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六)违规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弃物的船舶、车辆;

(七)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八)大面积种植针叶类等水源涵养能力较低的植物;

(九)设置畜禽养殖场;

(十)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一)使用炸药、毒药、电器捕杀鱼类;

(十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使水质恶化;

(十三)毁林开垦,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以及挖砂、采石、取土等可能严重影响地下水的活动;

(十四)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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傣族:主要分布在云南德宏、西双版纳、耿马、孟连及新平、元江、金平等3O余个州、市、县。人口为 102.513万人(1990年)。

自古以来,傣族先民就生息在滇、桂、黔地区,与壮族、水族、布依族、黎族等有密切的关系,同源于古代的“百越”。他们以“纹身断发”为共同习俗,而又互相杂处。他们的足迹还在老倭、泰国北部、缅甸和印度地区。他们是最早栽培水稻和使用犁耕的民族。公元前1世纪,汉文史籍就有了关于傣族先民的记载。汉晋时,其先民被称为“滇越”、“掸”或“擅”,唐、宋朝时称“金齿”、“银齿”、“茫蛮”等;元、明朝时称“白衣”、“百夷”,清朝以后称“摆夷”或“摆衣”。

唐、宋朝时属南诏、大理国管辖,元、明时属云南行省,实行土司制度,建有“彻(车)里军民总管府”及金齿宣抚司等政权机构。清代沿袭明的制度,并在内地部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委派流官统治,国民党时期在边疆置县和设治局。解放前,内地和杂居区较早产生封建地主经济,西双版纳等边疆地区还保留较完整的封建领主经济。

景颇族:“景颇”原是该民族景颇支的自称,其它支自称有“载瓦”、“浪峨”、“喇期”等。过去汉族又分别称其为“大山”、“小山”、“浪速”、“茶山”等。对居住在较高山区的人又统称“山头”等。现在统称景颇族。

截止到1990年人口为11.921万人。

主要居住在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少数居住在怒江僳僳族自治州片马、古浪、岗房以及耿马、澜沧等县。

纳西族:“纳西”是该民族聚集的西部地区24万人的自称;东部地区多自称“纳汝”,还有部份地区自称“纳恒”、“纳”。“纳”在纳西语中有“大”或者“尊贵”的意思。“西”、“汝”、“恒”都有“人、族”的意思。过去东部地区的纳西人被称为“摩些”,新中国成立后统一确定为“纳西族”。

人口及分布

截止1990年该族人口为27.801万人。

主要分布在云南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其周围诸县及临近各县,四川省的盐源、盐边、木里和西藏的芒康等地亦有分布。

语言文字

纳西族讲纳西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支,分东、西两种方言。以金沙江为界,西部约20万人,内部能互相通话;东部中又分为三部份,各有土语,互相通话有困难。

早在一千多年前,纳西族人就创制了古老的原始象形文字--东巴文和一种音节文字哥巴文,这是至今世界上少有的还流传的民间活的象形文字。用这种文字写成的典籍称为东巴经,中国藏有9000册左右,世界其它各国藏有1.1万册左右。1957年设计了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拼音文字方案,现在通用汉文。

历史由来

渊源于南迁的古氏羌人的一个支系。其先民在晋代史籍中称“摩沙夷”、“磨些”,意思是“牧牛人”。他们先向南迁至岷江上游,又象西南方向迁到雅垄江流域,后又西迁至金沙江上游。唐代,他们聚集在丽江、永宁一带,先后被吐蕃(藏族)和南诏(彝族和白族的先民)所统治。三国时内部已有阶级分化,唐初曾建立越析诏(磨些诏),为六诏之一,后为南诏所灭。南诏统治者曾将上万户的磨些人迁到昆川地区,这些磨些人后来与白族融合。明初,不少戍边的汉人也融合到纳西族中。从明朝到清朝,一些首领先后被中央王朝授予世袭封建土司官职,其管辖地区基本上都已进入封建领主制发展阶段。尤其是清初实行“改土归流”后,纳西族封建社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白族:自称“白子”、“白尼”,“子”、“尼”都是“人”的意思。汉意为“白人”。旧称“民家”,他称“那马”、“勒墨”。据说因为他们崇尚白色,故称“白”。

截止1900年人口为159.483万人。

主要居于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丽江、碧江、保山、南华、元江、昆明、安带等地,贵州、四川凉山州及湖南省桑植县等地亦有分布。

历史由来

白族是个古老的民族,与古代的羌人有渊源关系。早在公元1世纪(汉代)以前就分布在洱海一带。公元2世纪,汉武帝就在这里设置了郡县,公元3--4世纪,由于战乱,不少汉族人曾避难来到白族地区,部份与其融合;公元715年由云南东部迁到洱海地区的大量各族人民融合于白族。14世纪前后有不少屯军的汉族人在此地,后来也与当地白族人融合。后来部份彝族、阿昌族人先后也有融合到白族中去的。

语言文字

白族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支。有南部、中部、北部三个方言。用汉字的音和义再加上一些新造的字来记录白语,被称为“白文”。使用大量汉语借词,是藏缅语族中吸收汉语最多的语言。现在,白语中含有大量的汉语借词,汉文也很早就成为白族人通用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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