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族维护(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济宁龙鱼批发2024-04-28 07:58:024.81 K阅读0评论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512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第二条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是贵州省南部地区布依族、苗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州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樟江流域是指自治州荔波县、独山县、三都水族自治县境内降雨通过地表水和地下水汇入樟江的水域及陆域。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财政预算内设立樟江流域保护管理资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族维护,以及黔南布依族 苗族自治州对应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关注我们祥龙鱼场哦。

本文目录一览: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第二条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南部地区布依族、苗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都匀市、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惠水县、长顺县、贵定县、龙里县、福泉县、瓮安县和三都水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在都匀市。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把黔南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为把祖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出贡献。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大力发展商品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社会经济效益。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进行民族政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科学文化的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华侨在自治州内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自治州内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布依族、苗族代表外,其他聚居在州内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贵州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州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尽量配备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樟江流域内的规划、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樟江流域是指自治州荔波县、独山县、三都水族自治县境内降雨通过地表水和地下水汇入樟江的水域及陆域。

樟江干流是指樟江自发源地荔波县东北面的月亮山次峰东麓到荔波县瑶山瑶族乡俞家河段。

樟江主要支流是指流域内集水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二级支流。一级支流为拉学河、蓝淀山河、地界河、水东河、水昔河、岜凡河、姑爽河、水便河、水春河、方村河、小七孔河、平岩河;二级支流为黄江、台村河、尧花河、水维河、下寨河、岜炮河、姑留河、水各河、水令河、黄后河、坝望河。第四条 樟江流域保护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樟江流域全面实行河长制。支流、干流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河长,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保护机制。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与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樟江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域保护管理机制,建立综合协调机构。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财政预算内设立樟江流域保护管理资金。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樟江流域区域保护规划。

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樟江流域区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荔波世界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樟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监督和举报。

县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发展第九条 樟江流域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城乡建设,应当符合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流域环境资源的需要。

鼓励依托樟江流域特有的生态环境资源,发展旅游业、生态农业等绿色产业。第十条 樟江流域内禁止发展下列产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三)不符合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的。第十一条 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世界自然遗产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第十二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烧山开垦、烧荒、取土;

(二)狩猎、掘根剥树皮;

(三)违反规定野外用火;

(四)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第十三条 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樟江流域区域保护规划,在游览通道沿线划定禁建区和控制区进行保护。第十四条 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封山育林区域、设置界桩、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和十五度以上至二十五度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坡耕地退耕还林,增加流域内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改善樟江流域生态环境。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交通、水利和电力等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因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自治县是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辖区内水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和布依族、苗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三合镇。”二、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三、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四、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族人民进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八、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牌匾使用水文和汉文制作。”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重视民兵预备役建设,依法做好征兵、优抚和安置工作,支持驻县部队建设。”十、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为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而奋斗。”十一、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十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十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统一使用汉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十四、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从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大量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配备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水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予以照顾。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十六、删去第十四条。十七、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十八、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县享受重点项目耕地开垦费优先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土地开发整理和开垦新耕地的照顾;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十九、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族维护(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观赏鱼水族批发市场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族维护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黔南布依族 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族维护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文章版权声明:本站文章来之全网,如有雷同请联系站长微信xlyc002 ,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

目录[+]

取消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